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满娥与被申请人陈龙飞、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满娥,陈龙飞,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周满娥,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陈龙飞,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周明,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周满娥与被执行人陈龙飞、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