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65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帮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