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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65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帮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