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安普轩申请执行刘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普轩,刘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虞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安普轩,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刘建杰,地址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安普轩与被申请人刘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普轩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存款10000元,本院依法划拨。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建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普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普轩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金忠审判员 韩继坤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