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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罗天鹏与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天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中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天鹏。上诉人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建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罗天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6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也不是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名称为“荣新?世纪锦城”,工程地点在“麻城金龙路”。麻城金龙路所在地在麻城市,本案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均在麻城市,依上述法律规定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