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734号原告于某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现在内蒙古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月肖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