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加峰与张振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峰,张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加峰。被执行人张振凤。公民身证号码:4222031965102700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振凤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郑加峰人民币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凤于2016年4月22日返还了郑加峰人民币58000元,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加峰与被执行人张振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