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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唐腾芳、杨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唐腾芳,杨佑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7号(房宇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贺劭锋,该支行行长。被告唐腾芳。被告杨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告唐腾芳、杨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唐腾芳、杨佑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唐腾芳、杨佑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209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