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宗和与新泰市石莱镇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和,新泰市石莱镇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528号原告李宗和,男,1962年2月6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陈绪河,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石莱镇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张家峪村。法定代表人仲崇兵,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仲卫才,新泰石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和与被告新泰市石莱镇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宗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600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36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