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再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贵州、刘子举等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康风全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贵州,刘子举,杨秋,冯应举,孙玉芹,渠宝泉,张鹏辉,张贵先,张雪义,张贵高,李海平,李群平,任玉,王家宾,王宇鹏,张伟涛,马群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康风全,马树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再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州,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溧河浦镇屯头村人,农民,居本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子举,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居本镇邮田街1号院。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秋,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农民,居本村四社。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应举,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居本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芹,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县人,农民,居本村四社。上诉人(原审原告)渠宝泉,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克东县人。农民,居本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辉,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居本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先,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义,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高,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平,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居本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群平,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居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玉,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居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宾,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鹏,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农民,居马庄桥镇油田街。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居本村。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群杰,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农民,居航运中学家属院1号。诉讼代表人:刘子举,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居本镇邮田街1号院。刘子举等十七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苏志莲,忻府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世泽,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五公司忻州外环项目部计划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陶思觅,男,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风全,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人,农民,现居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平阳路北街五道庙巷。原审被告马树芳,女,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工人,现居山西省河津市铝基毓秀区。委托代理人李贵明,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贵州等十七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定民再审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子举及委托代理人韩艾生、上诉人张贵州、刘子举等十七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苏志莲、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世泽、陶思觅,原审被告马树芳的委托代理人李贵明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上诉人康风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撤销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再审字第1号民事判决;(2015)发回定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947元,退还上诉人张贵州、刘子举、杨秋等十七人。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曲 攀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