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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378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恩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