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邓和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和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90号罪犯邓和兴。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和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南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以(2011)南刑执字6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和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6.2分。2016年1月19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和兴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