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6)湘1081民初299号原告方晓儿与被告刘武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儿,刘武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81民初299号原告方晓儿。委托代理人张欢琳,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武峰。原告方晓儿与被告刘武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若可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欢琳、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晓儿诉称,原、被告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的。2015年5月4日,原、被告在资兴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未生育小孩。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婚后的行为与婚前判若两人,总是沉迷网络游戏和赌博,不继续做生意,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并于2015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诉到法院,要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分配,也未生育小孩;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被告刘武峰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原、被告2012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经过近四年的了解才结婚,双方相处一直很好。被告婚后只是工作之余玩下游戏,且从未进过赌场。2015年9月,双方因小事吵了架,原告为此回了其母亲家,期间被告多次找原告要求其回家。综上,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双方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告刘武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经被告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依照证据规定,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2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感情很好。2015年5月4日,双方在资兴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原、被告在外租房居住,夫妻感情较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原因发生争吵,原告为此回其母亲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开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其回家但均未果。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继期间未生育子女,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2012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也较好,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偶尔发生争吵,但也属夫妻生活期间出现的正常现象,原、被告夫妻双方并无其他大的矛盾。双方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夫妻交流较少,对家庭生活期间产生的问题缺乏包容的态度,只要双方相互多进行交流,多包容对方,完全可以把家庭经营好,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赌博等恶习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晓儿与被告刘武峰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晓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可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