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陶景丽与计云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景丽,计云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1314号原告陶景丽。被告计云学。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瑞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景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计云学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计云学从原告陶景丽处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被告计云学为原告陶景丽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条上签字并按了手印,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计云学偿还原告陶景丽借款人民币6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计云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瑞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波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