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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381号郭振文申请执行王玉涛借款合同纠纷划拨、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文,王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文,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0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麻黄山乡。被执行人王玉涛,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1日,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853号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09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涛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涛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王玉涛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