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涛。委托代理人林剑。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亮兰,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2016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5743元及利息1915元。(2)向申请执行人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650元(计至2016年1月5日,以后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426.5元,申请执行费17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做出(2016)桂1381执1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34545.5元至合山市人民法院银行账号,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勇审 判 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