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范广山与蒋正中、裴久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山,蒋正中,裴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范广山,男,1992年7月3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本县。被执行人:蒋正中,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余庄村新庄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21964********。被执行人:裴久昌,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张山乡桃花村南湖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21969********。申请执行人范广山与被执行人蒋正中、裴久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广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王飞兵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