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7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周艳娟存款人民币1550.00元。二、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对2015年下半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