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周艳娟存款人民币1550.00元。二、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对2015年下半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