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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潘某、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潘某,冯某,廊坊市鼎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2023号原告程某。被告潘某。被告冯某。第三人廊坊市鼎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城市旺点小区底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潘某、冯某,第三人第三人廊坊市鼎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潘某、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