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93号。法定代表人:吏林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扬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仑民初字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