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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志军、王红霞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李志军,王红霞,李嘉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822号原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063736-6),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桂柱,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军。被告王红霞。被告李嘉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军、王红霞、李嘉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