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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通觉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通觉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41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水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觉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张金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觉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