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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钊阳与颜和平、黄梓庭、曾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钊阳,颜和平,黄梓庭,曾俩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189号原告何钊阳,男,196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谢竞忠、黄惠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和平,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梓庭,男,1972年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曾俩聪,男,1965年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何钊阳与被告颜和平、黄梓庭、曾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三被告另行处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钊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原告何钊阳负担。审 判 长  王惠超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人民陪审员  骆伟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