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林文兰、威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林文兰,威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6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雪寒,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兰。委托代理人李洁,永康市九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宇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密,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诉被告林文兰、威海天润实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8元,保全费127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知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宫洵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