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俊国与刘月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国,刘月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677号原告刘俊国,农民。被告刘月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国与被告刘月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国因准备证据不充分,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国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