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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伟与被告杨占朝、第三人孙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伟,杨占朝,孙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83号原告孟庆伟,河北省双桥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文喜。被告杨占朝,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曲威。第三人孙迎春,河北省承德市人。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伟与被告杨占朝、第三人孙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伟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孟庆伟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审 判 员  贾慧新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