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伟与被告杨占朝、第三人孙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伟,杨占朝,孙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683号原告孟庆伟,河北省双桥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文喜。被告杨占朝,河北省滦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曲威。第三人孙迎春,河北省承德市人。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伟与被告杨占朝、第三人孙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伟撤回对被告杨占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孟庆伟负担。审 判 长 张连军审 判 员 贾慧新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