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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毛某与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81民初431号原告毛某。被告韦某甲。委托代理人莫XX,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某诉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宇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毛某,被告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儿子韦某乙。因双方系网络聊天认识,了解不够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距太大,生活习惯也不一样,平时没有共同语言,加之双方居住两地长期分居,经常有矛盾。2012年,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2014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即带儿子一起回山东原告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韦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韦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双方分居不符合事实,2014年9月,因被告要到北海打工,无法照顾家庭,即让原告带儿子回山东居住,期间,双方也有电话联系,2015年春节、中秋节及2016年春节,被告还去山东与原告及小孩一起过节,并且也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到被告家居住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韦某乙。因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不同,双方在日常生活当中偶有矛盾。2014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随后带韦某乙回山东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于2015年春节、中秋节及2016年春节到原告娘家看望。原告认为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韦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上事实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医学出生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有一子,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婚姻,多加强沟通交流,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毛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兰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宇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