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富胜与侯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胜,侯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172号原告:李富胜。被告:侯训国。原告李富胜与被告侯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富胜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侯训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富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立娜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