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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蔡俊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蔡俊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港浪路5号北一至二层。负责人曹祥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俊祥。上诉人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比赫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璐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