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陕西鑫瑞储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蕾。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储运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3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储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瑞储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本案案款58402.14元人民币及执行费776元人民币。现案款已经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唐某,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8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