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建根与倪忠良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根,倪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48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482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根,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倪忠良,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沈建根与被执行人倪忠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816,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5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动迁人倪忠良(王彩娣)回搬本市中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倪忠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7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