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56号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元,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君,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双燕,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华云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北京鑫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唐 佳人民陪审员  范伟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