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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娟与王娟、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张强,赵文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121号原告王娟,邹平县黄山办事处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晓,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强,滨州市泰义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娟,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滨州市审计局职工,与被告张强系夫妻关系,住滨州市黄河五路488号审计局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5********。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文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张强、王娟、赵文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强、王娟、赵文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对被告张强、王娟、赵文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 判 长  贾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