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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等六人聚众斗殴罪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司某,王某,陈某,黄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6)皖0181刑初155号被告人韩某,绰号“春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原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司某,绰号“小二蛋”,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享,绰号“阿丑”,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绰号“刚子”,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男,199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2016年4月19日收到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巢检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周瑞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巢检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