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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圣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圣华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21刑初17号公诉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圣华,务农。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神农架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经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神农架林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所。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圣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玉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中旬至12月,被告人朱圣华在神农架林区红坪镇红举村“黑沙淤”(小地名)通过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动物。神农架林区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0日对被告人朱圣华的住宅进行检查,发现7只“麻羊子”、1只“大羊子”及其他动物死体,但朱圣华不知去向。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圣华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12月17日经湖北森卫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送检的麻羊和大羊是7只斑羚、1只鬣羚,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森林公安局从被告人朱圣华住处扣押涉案野生动物死体8只、电瓶1个、充电器2个、升压器1台、钢丝8卷、尖刀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圣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野生动物死体照片、电瓶等作案工具照片;书证举报电话记录、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管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圣华的供述;湖北森卫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森卫司法鉴定所(2015)动植物检字第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圣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采用设置电网的危险方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圣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暂扣的作案工具电瓶1个、充电器2个、升压器1台、钢丝8卷、尖刀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暂扣的8只野生动物死体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思军审 判 员  刘静峰人民陪审员  张淑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