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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山瑞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鹤山瑞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332号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川染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3655528-7。法定代表人秦绍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宏,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鹤山瑞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龙津路3号。法定代表人吕健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山瑞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安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