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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晓辉挪用资金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82号罪犯李晓辉,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准许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晓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龙岩监狱民警朱琳、温满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晓辉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积获得达标分八分,获得二0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福建省上杭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李晓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李晓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