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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155号冯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20000元,下余30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