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委会后行自然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等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委会后行自然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第一居民小组组长,第二居民小组组长,第四居民小组组长,第五居民小组组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行初48号起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委会后行自然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后行自然村。诉讼代表:第一居民小组组长,朱博。诉讼代表:第二居民小组组长,朱长洲。诉讼代表:第四居民小组组长,朱转。诉讼代表:第五居民小组组长,朱宗烈。委托代理人:王嘉鹏、郑冠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收到起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委会后行自然村(下称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提交的起诉书。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诉称,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位于后行自然村,有居民400余户、约1100人,讼争林地位于光山(猫目墓),长期由其使用。1962年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与国营白云飞林场签订合同,约定光山(猫目墓)的林权归白云飞林场所有。1984年1月4日,同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林权证》,明确铁坝及光山(猫目墓)493亩,其中猫目墓304亩,林地归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林权归白云飞林场。2005年翔安区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将讼争林地即光山(猫目墓43亩、36亩)林地,确权归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诗坂社区居民委员会。2012年讼争林地被征收,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向征收人要求领取征收补偿款时,才知道林地权利被侵害。2015年1月27日,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由所在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提起与本案有关的行政诉讼,翔安区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提交讼争《林权证》,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认为,翔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讼争《林权证》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情形,请求判令:1、撤销《林权证》;2、确认《林权证》所涉43、36亩林地所有权归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本院查明,2015年1月27日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2015年7月26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翔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厦行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3月3日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当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翔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准许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人民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根据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提交的起诉书,其已自认2012年时讼争林地被征收时,已知道林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在此后二年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于2016年4月21才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已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已丧失诉权。2015年1月27日由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了与本案有关的行政诉讼,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3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当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翔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准许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这一事实不能成为后行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居委会后行自然村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居民小组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巧铭审判员  林 勤审判员  黄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