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程蕾与杜和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蕾,杜和义、徐化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程蕾,(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杜和义、徐化萍(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蕾,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津南巷81号,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杜和义,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南桥后巷77号,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徐化萍,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南桥后巷77号,中国(大陆)籍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1881执607号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