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高大华与李刚、姚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姚兰兰,驻马店市银基仓储有限公司,高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兰兰,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李刚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银基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大华,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刚、姚兰兰、驻马店市银基仓储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兰兰、李刚、驻马店市银基仓储有限公司以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刚、姚兰兰、驻马店市银基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刚、姚兰兰、驻马店市银基仓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90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上诉人李刚、姚兰兰、驻马店市银基仓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