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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420号原告李某甲,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年月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