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420号原告李某甲,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年月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