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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424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闫某甲,男,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俊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日经自由恋爱领证结婚,1998年12月6日长女闫某乙出生,2008年6月20日次女闫佳奥馨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自从2010年后被告不顾家庭生活和原告的感受迷恋于吃喝玩乐,致使双方经常吵打,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6月原、被告双方在无为县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12月11日经亲朋好友相劝,原、被告双方领证复婚。复婚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性格暴躁并打骂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闫某乙、闫佳奥馨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闫某甲庭审中辩称:原告说的一部分都是虚夸的,我们是自由恋爱结婚的,1998年12月6日大女儿出生,2008年6月20日二女儿出生,婚前感情不错,原、被告中途有段时间在广场跳舞,那时候原告也在外面玩,后来吵架被告就没有跳舞了。被告在外做生意,肯定要有应酬,后来吃饭场合原告都在场。原、被告当初离婚都是气的,还让民政局的人别急,结果已经上传上去了。当时原、被告也没有分开,后来又去领了证。虽然隔了半年,但是中间拖了下,因为我们性格都有点犟,离婚没任何人知道。被告也根本没有打过原告,从来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现在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大女儿要考大学了,如果离婚,等大女儿考完大学,不然对孩子会造成影响。原、被告现在生意上还有事情没有处理,一旦离婚,家里的生意也就停了,对两个孩子都有非常大的伤害。原告坚决离婚,实际上是迷上了微信。张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婚生女闫某乙、闫佳奥馨的出生日期;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据三、电话录音,证明2016年元月10日、2016元月26日还在家争吵;证据四、财产范围,⑴被告私人有二十多万元,是送货的钱,整个债权二十五万元,⑵房产4处,合肥一套写字楼(滨河新区临滨苑A座2105),还有贷款二十万元没有付,房产证在家里,⑶碧桂园一套房子(5栋27楼2701),是以亲戚名义买的,贷款还欠五十多万元,房产证没带来,⑷京华苑一套房子(7栋505室),目前还欠月五、六万元,⑸老家十里还有一栋房子约六十几㎡,现在没有人住,⑹还有田亩7、8分是被告名下的,⑺一辆别克汽车(皖BY33**)上路十七万元,按揭已经还完了,⑻债权有别人借的二十三万元还未还,另有利泉商贸有限公司,主要是进货回来卖给别人,现法人代表是原告,还有个公司已经准备注销了,做双氧水及羽绒漂白类,(9)电器有冰箱、彩电(一大一小)、空调(一台立柜)等日常用品,(10)原告在外有八万元的欠条债务,是以被告个人名义打的,这个八万元要还是不要,还不能确定,当时是十五万元给了七万元,被告让原告给,原告没给,(11)还欠原告的父亲一万元。闫某甲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的房产无异议,但对欠款有异议,具体待举证。闫某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合肥写字楼最多欠十万元,碧桂园差五十几万,京华苑还差五万元,老家还有两间瓦房。田亩是被告个人的。车子不欠钱。合伙人生意不好就退股,被告打了八万元欠条,后来合伙人反悔,说不干了把钱还给他,合伙人就自己注册了公司,原告说的八万元是退股款。欠被告岳父一万元是事实。债权二十五万元,实际只有二十三万元,原告开票退股及过年工资等一扣,只剩七万五千元。合肥一套房子卖了四十七万元,房子是去年才到账的,原告徽商银行卡里面存了十万元,去年年底2月份开了一张票十五万元,原告二哥差了原、被告三万元,滨河写字楼租金每年一万五千元,过年被告给了原告一万六千元现金,两次开票货款钱九万元在原告面前,二十三万元的借条三年利息未结算,原告现在存款最少有六十万元。张某某对闫某甲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四十七万元还外面的债了。徽商银行卡的钱还被告赌钱用掉了。二十三万元借条在原告处,上面没有写利息。开票钱给被告进货用掉了。信用卡上的钱是被告自己用的,原告不知道。原告的钱全部还债了,其余的钱都给被告赌钱输了。原告二哥是欠三万元。对于以上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四财产范围中的⑴被告私人有二十五万元现金、⑵合肥市滨河新区临滨苑A座2105房贷二十万元没有付及闫某甲提供的合肥市一套房卖了四十七万元房款在原告处、原告个人徽商银行卡里面存有十万元、两次开票货款九万元在原告面前证明原告现有存款最少有六十万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二月二十二日经自由恋爱领证结婚,1998年12月6日长女闫某乙出生,2008年6月20日次女闫佳奥馨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自2010年后被告不顾家庭生活和原告的感受迷恋于吃喝玩乐,致使双方经常吵打,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6月原、被告在无为县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2月11日经亲朋好友相劝领证复婚。复婚后仍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致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并未导致感情破裂。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信任。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暴躁并打骂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 伟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