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龙再红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再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91号罪犯龙再红,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再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6306.4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龙再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龙再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再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9665元,此次减刑仅履行民事赔偿款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龙再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民事赔偿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再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