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某、王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财保23号申请人赵某某,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黄某,男,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王某,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鹿泉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名下冀AXXX**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赵某某提供5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鹏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某名下冀AXXX**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