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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立文与刘永滨、刘荣振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文,刘荣振,刘永滨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144号原告张立文,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荣振,男,汉族,64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永滨,男,汉族,55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张立文与被告刘荣振、刘永滨继承纠纷一案,经审查张立文系被继承人王素敏的外甥,本院认为,原告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其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文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98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