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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肖志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彬彬,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冷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