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李文学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负责人高永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青华、梁慧军,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文学,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赤水。身份证号码:×××5632。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李文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偿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2022.72元、利息1496.28元、滞纳金44.20元(暂计至2015年9月7日止)及从2015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本案受理费444元(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李文学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文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学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文学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李文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