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625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金海诉被告同嘎拉格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海,同嘎拉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625民初850-1号原告郝金海,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无职业。被告同嘎拉格,女,蒙古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海诉被告同嘎拉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金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金海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燕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