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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0625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金海诉被告同嘎拉格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海,同嘎拉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625民初850-1号原告郝金海,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无职业。被告同嘎拉格,女,蒙古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海诉被告同嘎拉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金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金海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燕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