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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351号原告宋某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吕家屯。被告董某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街道11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忠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