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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德光与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光,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李德光,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进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委托代理人郭文红,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德光诉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田实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光及委托代理人何进功、被告千田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郭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3年8月22日及2013年8月23日两次向被告缴纳购房款共计8万元,于2013年8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千田新开元房源预约协议。被告置业顾问及值班经理承诺6个月内可签订正式协议,两年内交房,一年多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正式协议,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2015年以来原告多次到被告售楼部和施工现场察看了解情况,结果是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到目前连地基都没有建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1008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有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应依法驳回。理由如下:1、双方所签订的房源预约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仅仅是一个保留房源合同。2、本案所涉款项,是房源保留诚意定金,原告的行为系预约行为,是合同签订前的购房意见,所缴纳款项不是购房款,也不是预付款。3、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涉及的房源,至今被告仍为原告保留,如果原告同意,现在仍然可以签订合同。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原告李德光向被告交纳诚意定金70000元。2013年8月23日,原告李德光与被告千田实业公司签订了千田、新开元VIP会员房源预约协议,千田实业公司为甲方,李德光为乙方,原告李德光交纳80000元认购被告千田实业公司六号楼东一单元10层F房。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保留其开发的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承诺遵守。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自愿向甲方交付定金80000元。三、本协议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接到甲方通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七日内,须携带本协议、定金收据、收款收据、产权登记人的有效证件、应付款等资料至千田新开元展示中心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提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协议所保留的房源,由于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保留向乙方追究赔偿的权利。四、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本协议中权利义务的约定,签约后甲方应为乙方保留此房源,并保证乙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享受预约房源时约定的价格和优惠,否则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已付定金,如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付的定金将不退还。五、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电话号码和联系地址畅通、有效。如乙方电话或联系地址变更,应于变更后两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电话及联系地址无效或变更后不及时通知甲方所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六、本协议价格为房屋的销售起价,并不是含天然气、暖气等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又向被告缴纳了诚意定金10000元。原告交款后因被告迟迟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要求退款无果,双方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源预约协议一份、收据二份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经审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源预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诚意定金80000元,要求保留房源,现被告也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保留了房源,在双方所签订的预约合同有效,合同未被终止、解除的情况下,原告仅以时间长为由,要求被告归还诚意定金80000元,理由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光要求被告河南千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归还诚意定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原告李德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刘 新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